尽管早泄的定义尚有争议,但通常以男性的潜伏期或女性在中到达性的频度来评价。一下是几种关于早泄的定义。
1970年,Masters&Johnson定义为:时持续时间,维持到能使配偶满足的频度,低于50%为早泄。
1974年,Kaplan在世界卫生织织(WHO)定义为:由于男性缺乏随意调节的能力,以致不以所愿地到达性为早泄。
1984年,D-III-R定义为:不以所愿地插入即,或在最小的性刺激下即为早泄。
1995年,Ertekin定义为:时持续时间,足以调节到能使配偶满足程度的频度低于50%为早泄。
1996年,美国泌尿科学会(AUA)提议:男女双方中某性不能达到足够长的潜伏期,均可认为早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