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如下: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2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该提示称,近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的监测检验。检验的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中,砷含量为4.4~9.9mg/kg。
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有关专家分析研判,保健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砷限量值为1.0mg/kg,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
冬虫夏草用于保健品的试点工作被提前叫停,未来冬虫夏草进入保健食品须统一报批。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停止执行,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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